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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區衡水匯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更新時間:2024-10-31 關注:4740
2024年3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依法對衡水匯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9日,衡水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衡水匯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公司車輛購銷合同中有“甲乙雙方簽訂此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或更改,定金不退”字樣,卻未規定甲方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該格式合同使用時間較短,使用期間當事人未與消費者產生退還定金費用糾紛,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從輕處罰的情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未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的”,較輕裁量幅度的裁量基準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2萬元。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消費水平的提升,汽車走進了千家萬戶,與購車相關的合同糾紛也逐漸增多。本案中,當事人在車輛購銷合同中作出“定金不退”的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及時發現并制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避免消費者產生經濟損失。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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